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对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是否征收房产税的问题。具体而言,凡是服务于基建工地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以及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建筑,无论它们是由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并交由施工企业使用,在施工期间均免征房产税。然而,一旦基建工程结束,若施工企业将此类临时性房屋归还给基建单位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则从基建单位接收这些房屋的次月起,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开始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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