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所有行业企业新购置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若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则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无需逐年计提折旧;而对于那些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设备,企业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