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2016年第4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若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因此,如果退货发生在当月,可以作废原发票;如果退货发生在次月,则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冲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