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返还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增值税作为企业取得的一项财政收入,其税务处理需遵循特定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

1、企业所获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若不属于国家投资且不要求归还本金的,均应纳入企业当年的总收入中。

2、对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有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企业可将其视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此处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指的是企业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获取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等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获得的出口退税款。

由此可见,企业所得到的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是否应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关键在于该资金是否有明确的专项用途,并且是否属于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将这部分增值税纳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进而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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