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的规定。
(2)每年应在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专项信息报告。
该报告应涵盖财务收支与资产负债的总体情况、募捐及接受捐赠的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情况(包括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比例)。首次申请此资格时,需提交前两个年度的审计报告。
(3)拥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在过去两年中每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70%。计算这一比例时,可用前三年的平均收入代替上年总收入。对于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过去两年中每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在计算这一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的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4)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在过去两年中每年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不得高于10%。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在过去两年中每年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不得高于12%。
(5)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并且该资格在有效期内。
(6)在过去两年中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7)在过去两年中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并且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符合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七项条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