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当企业重组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 该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非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税款为主要目的。
2.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因此,如果该项企业兼并同时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如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则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