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明确指出,当纳税人拖欠税款时,若其放弃即将到期的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售财产而受让人明知这一情况,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相关合同。然而,《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设定了明确的时限要求。
具体而言,《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意识到或应当意识到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必须行使。《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撤销权将失效:(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知晓撤销事由后,通过明确声明或行为放弃了撤销权。因此,如果税务机关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能行使撤销权,将无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相关合同。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