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税务机关在将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登记为非正常户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其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进行处理。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在认证过程中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规定移交稽查部门进行协查。如果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了相应税款,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可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使得该失控发票可以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