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第四条第(四)款,当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时,其装修费用是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并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扣除项目。
对于房屋中的装修部分,如果这些装修与房屋本身不可分离,并且一旦分离就会导致房屋的结构或功能受到损害,那么这部分装修费用应当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进行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