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福利费余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北京市国税局12366回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在清算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清偿收益应计入清算所得。具体来说,企业在清算时尚未支付的应付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作为企业的债务清偿所得,并入清算所得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