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涉及到善意取得的假发票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购货方与销售方之间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如果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且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同时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那么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是,按照相关法规,进项税款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若已抵扣,则需依法追缴。
如果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或者取得了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并获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表明正在依法查处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允许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
2.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接受此类发票。
第三十七条进一步明确指出,违反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而虚开发票的行为,将被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对于虚开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案件,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此数额的,则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还规定了另一种情形: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情况,同样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可视情况处以未缴、少缴税款一倍以内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