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部门的差旅费能加计扣除吗?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针对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在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一系列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1.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列举的可加计扣除项目并不包括差旅费,因此对研发部门发生的差旅费支出不可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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