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能在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如果之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说明,并提出专项申报以进行扣除。对于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允许追溯至损失发生年度进行扣除,但追补确认的期限通常不得超过5年。而法定资产损失则必须在申报的年度内扣除。
所谓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企业在处置或转让资产过程中产生的合理损失(即实际资产损失),以及虽然未实际处置或转让资产,但符合财税〔2009〕57号文件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即法定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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