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三条明确指出,纳税人在申报扣除时必须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真实性要求纳税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关支出确实已经发生;而合法性则意味着这些支出必须符合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当其他法规与税收规定出现冲突时,应以税收法规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铁路部门的调拨单、收据以及银行专款证明等文件,并不具备作为合法票据进行税前扣除的资格。如果遇到铁路部门无法提供发票的情况,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