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导致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减少,税务机关有权采用合理方法进行调整。此外,当企业与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时,其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配。
这一条款强调了关联企业之间特殊的关系,这些企业之间的交易通常不遵循公平交易的原则。因此,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被视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定价机制。对此,税务机关将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对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