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相关规定,企业若需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则应对2008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