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单能当发票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被认定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并且具有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它被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在旅客购票时,必须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行程单,禁止手写或使用其他软件套打。打印项目和内容应与电子客票销售数量数据内容一致,不得重复打印,并应告知旅客行程单的验真途径。

依据上述规定,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被用作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并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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