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和不征税收入能补亏损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的亏损是指企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的数额小于零的情况。因此,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不能用于弥补亏损。以前在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框架下制定的国税发[1999]34号文规定免税收入应该弥补亏损的政策已不再执行。
根据《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直接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无论企业盈利与否,这些项目均可以在当年作为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扩大当年度亏损。因此,在没有另行规定前,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无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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