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国上市公司开始实施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许多企业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国营企业和深圳市的企业等也纷纷跟进。与之前相比,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方式发生了显著变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中的“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规定,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和主要帐务处理揭示了以下特点:
1. 开办费不再作为资产处理。过去将开办费归类为“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现在则直接将其费用化。
2. 新的资产负债表中不再反映“开办费”的项目,这意味着企业不再需要披露有关开办费的信息。
3. 明确规定开办费应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中进行核算。
4. 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 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