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所谓的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为员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只要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只要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就可以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支付的符合规定的年金确实可以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