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明确规定了电信企业在处理用户应收话费方面的税务处理方法。
具体来说,对于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而言,若其用户拖欠的单笔话费数额较小且拖欠时间超过一年仍未收回,企业需对此情况进行统一说明。经过说明后,这些未收回的应收话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