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原材料接收的会计事务时,重要的是要评估其与实收资本的处理是否一致。如果这两者的处理方式相同,则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账务操作:
首先,记录借方科目为“原材料”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然后,在贷方记录“实收资本”。
若原材料的公允价值超过实收资本的价值,那么超出的部分应该被记入“资本公积”这一科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