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销售方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尚未将其交付给购买方,或者购买方已经将发票用于申报抵扣但随后决定退回发票联和抵扣联时,销售方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按规定操作,填写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依据调整前的税率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
(二)若购买方已经使用该专用发票进行申报抵扣,或虽未申报抵扣但因某些原因导致无法退回发票联或抵扣联的情况出现时,购买方同样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按照规定完成《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填开与上传工作;而销售方则需根据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按照调整前适用的税率来开具所需的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