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累计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应遵循相关规则。这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以及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对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并涉及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应按未扣除前的销售额进行计算。此外,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纳入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