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计算应遵循正常商品服务的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规定,当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显著低于市场水平且无正当理由时,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其销售额。
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
第十六条指出,对于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若无正当理由或存在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情况,应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采用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二)参考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三)通过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1 成本利润率)
对于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需加计消费税额。
在公式中,成本指实际生产成本或实际采购成本,而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设定。
此外,2016年36号文也对此进行了补充说明:
第四十四条强调,如果纳税人的行为导致应税行为价格显著偏离正常水平,并且缺乏合理商业目的,或者存在特定行为而无销售额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参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平均价格;
(二)参考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平均价格;
(三)依据组成计税价格来确定,其中的成本利润率同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设定。
所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获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标,通过人为方式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增值税,或是增加退还增值税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