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食堂费用怎么扣?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部分详细说明了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问题。

(一)对于尚未实施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部福利部门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职工食堂、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其维修保养费用,以及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劳务费等。

(二)此外,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各种生活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如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的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困难补贴、救济费、食堂经费补贴和交通补贴等,也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

(三)其他按规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还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综上所述,员工食堂餐费被归类为职工福利费。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在职工福利费上的支出,若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则可以予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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