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承销证券款的账务处理应该怎么做?

一、本科目用于核算企业(金融)接受委托,采用承购包销或代销方式承销证券所形成的应付给证券发行人的承销资金。

二、本科目可依据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承销记名证券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的,在证券上网发行日根据承销合同确认的证券发行总额,按承销价款,在备查簿中记录承销证券的情况。

(二)与证券交易所交割清算,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承销期结束,将承销证券款项交付委托单位并收取承销手续费,按承销价款,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取的承销手续费,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给委托单位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承销期结束有未售出证券、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证券的,按合同规定由企业认购,应按承销价款,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承销期结束,应将未售出证券退还委托单位。

四、企业承销无记名证券,比照承销记名证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承销证券应付未付给委托单位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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