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在处理拆迁补偿时,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货币补偿,即以现金形式对被拆除房产进行等值补偿;另一种是安置房屋补偿,即通过在其他地方或原地重建新房来替代原有房产,确保原业主继续保有其所有权。
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户,房地产企业会将这笔支出作为“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成本部分。而对于接受安置房屋补偿的被拆迁户,实质上是用获得的货币补偿资金向房地产企业购买新房。这种情况下,需要确认土地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支出”,并按照公允价值或同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计算金额。
此外,对于提供的补偿房屋,应视为对外销售处理。这意味着,视同销售收入应按其公允价值或参照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同时应按照同期同类房屋的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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