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折旧年限时,无论新旧设备,均需遵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于购入的旧设备,应按照实际使用剩余年限提取折旧,其计税基础应为买入价加上相关税费。
关于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认定,如果能够获得前环节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证据,如初始购置发票、出厂日期等能够证明已使用年限的证据,则可根据这些证据就其剩余年限计提折旧。
然而,若无法取得上述证据,应根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来确定其折旧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