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投资:应当作为权益,计入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税务处理同会计处理一致,也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资金使用后要求返还的本金:会计处理应当作为负债,计入借款或其它应付款处理。税务处理同会计处理一致,也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企业取得的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作为损益,原来规定计入补贴收入,新准则要求计入“递延收益”或当期“营业外收入”。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