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提到的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仅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单位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不属于上述提到的税收优惠情形,因此可以与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同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