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在会计期间内发生的各类费用,包括期间费用、已销售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其附加、以及土地增值税,均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当期进行扣除。
进一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中强调,当企业销售尚未完工的产品并因此获得收入时,需计算预计毛利额并将其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之中。此外,在进行当期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过程中,企业同样有权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期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营业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