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企业筹建期间的费用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具体来说,企业在筹备阶段产生的开办费,如员工工资、日常办公支出、培训费用、旅行开支、印刷成本、注册
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等,应在发生时记录在“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下,并相应减少银行存款或其他支付方式的账户余额。
账务处理流程如下:
1. 当相关费用实际产生时: 借方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方则对应减少“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2. 每月末进行期间费用的结转: 借方记入“本年利润”, 贷方则减少“管理费用-开办费”。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新税法中并未将开(筹)办费直接列为长期待摊费用。因此,企业可以选择在开始营业的当年一次性扣除这些费用,或者按照新税法中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旦企业做出选择,便不得更改其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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