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的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按发生额的60%进行扣除。然而,这个扣除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应按照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中的较低值来计算。如果当期没有收入,则不能将招待费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