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字〔1995〕81号规定,企业所获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及其他形式的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指出不计入损益的情况外,均需纳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农业办公室提供的补助款项应当被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并据此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