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的水费可以通过提供另一家公司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和分割单作为账目记录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如果企业租用(包括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或生产用房等资产,并因此产生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应当将这些费用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使用这些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如果出租方采用分摊方式,则企业应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