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在任用会计人员时必须实行回避制度。具体来说,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此外,会计机构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然而,对于公司而言,这一限制并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