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送油,这税得交吗?

保险公司通过购买保险赠送食用油的行为,在税务处理上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细则第四条,以下几种情况被视为销售货物:

1. 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 直接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多个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若这些机构位于同一县(市)内则不适用此规定;

4. 使用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进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 把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7. 分配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给股东或投资者;

8. 无偿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赠送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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