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的规定,无论是回迁安置还是异地安置,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认收入。同时,这部分收入将被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如果纳税人涉及支付或收到补差价款,那么这些款项也应相应地增减拆迁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