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成本费用该怎么核算呢?


在设置单位成本项目时,必须确保它们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中“加工物品”、“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的明细科目保持一致。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在本条前款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成本项目或进行辅助核算。

第十七条规定,任何不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耗费都不应该被计入该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中。

当成本核算对象是基于业务活动类型时,那些与单位开展具体业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例如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费用等,通常不会被计入成本之中。

如果成本核算对象是指整个单位本身,那么即使单位负有管理维护职责,但如果某项资产并非为了满足其自身业务活动需求而控制的话(比如公共基础设施折旧费、保障性住房折旧费),这类折旧(摊销)费用一般也不会被计入成本之内。

对于那些为了公共服务或产品定价目的而进行的成本核算工作来说,在完成对所有相关成本项目的全面计算之后,还需要按照规定对成本的范围进行调整。这可能涉及到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费用支出以及因获得财政资金补偿而产生的开支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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