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能税前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或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均可在税前扣除。

三、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和未到期责任准备,同样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待遇。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也允许在税前扣除。

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同样适用于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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