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进项税额转出”专栏用于记录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过程中,由于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进行转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