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专用发票的开具过程中,如果发生错误,不允许直接作废并重新开具新票。相反,必须采用开具红字发票的方式进行冲减,之后才能再次开出正确的发票。这一规定依据的是《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具体来说,所有与成品油相关的发票都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专门设置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来操作。在执行这一流程时,需严格遵循特定规则:一旦完成了成品油专用发票的开具,若随后出现销货退回、开票错误或销售折让等情况,则必须按照规定步骤开具相应的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以纠正之前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