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所有缴纳娱乐业和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对象。
广告代理作为
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进行宣传,并在经营过程中委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相关信息。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关于“广告业是指利用各种形式,如图书…等,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定义。基于此,对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类别征收营业税。这意味着,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纳税人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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