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常性损益是指那些与公司主营业务无直接关联,或虽然相关但因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对公司正常盈利能力的公正评价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营性损益》,注册会计师需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给予特别关注,并核实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的这些项目的真伪、准确性及完整性。
在界定非经常性损益时,公司应遵守以下规则:
1. 非经常性损益指的是公司发生的与日常经营活动无关,或者虽有关但因其特性、金额或频繁程度,影响了对公司当前经营成果和盈利能力的真实评估的各项收支。
2. 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以下类别:
(1)因交易价格明显不公允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损益;
(2)处理子公司、被投资单位股权所得的损益;
(3)资产置换产生的损益;
(4)有效期短于三年的政策性税收返还、减免及其他政府补贴;
(5)会计政策变更导致的比较财务报表中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公司在准备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新股发行申请材料时,应当将上述项目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此外,非经常性损益还可能包括:
(1)流动资产盘盈盘亏的损益;
(2)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或收取;
(3)委托投资的损益;
(4)各项营业外的收入和支出。
在编制相关文件时,公司应根据实际状况分析这些项目的实质,准确划分非经常性损益。若公司决定不将这些项目归类为非经常性损益,则必须详细说明原因及相关金额。在计算非经常性损益时,公司还应当扣除所得税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