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单位不慎丢失原始凭证时,必须获取原开票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该证明应详细列明原始凭证的编号、涉及金额及具体内容等关键信息。随后,需经经办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以及单位领导层的审核批准,方可将此证明作为原始凭证的有效替代。若因特殊情况如火车票、船票或飞机票等难以取得正式证明,则应由相关人员提供详尽的情况说明。同样地,这份情况说明也必须经过上述人员的审批流程,才能被视作有效的原始凭证替代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