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移交人员需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此外,《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在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完成交接手续。对于一般会计人员的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即会计主管)进行监交;而当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时,则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并在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参与监交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