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需要计提坏账准备呢?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七条明确指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应收账款,应当被认定为坏账:

(一)当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撤销,且其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

(二)若债务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并且其财产或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

(三)当债务人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导致损失巨大,即使利用其所有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也无法完全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如果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认确实无法清偿的情况;

(五)对于逾期超过三年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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