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付款不付了,该怎么处理账目?

在会计处理中,其他应付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的其他收入,指的是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这些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依据上述规定,核销的其他应付款应当作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计入收入总额,并据此计征企业所得税。当有确凿证据表明不再支付其他应付款时,会计上可以凭相关书证将其核销,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而无需就这些收入项向税务局进行专门的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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