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集团内部单位(包括企业集团本身)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将免征增值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所得税也会相应减免;相反,对于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则仍需按规定视同销售并缴纳增值税。